联合国通过全球禁止核武器条约之后该何去何从
【荷兰・乌得勒支IDN=苏茜・辛德】
禁止核武器, 把与核武器有关的应用与交易列为非法活动,从而进一步把核武器推进历史的垃圾桶。这似乎是一个难以让人相信的核裁军进程。然而,从今年7月起,这成为了新的现实。现在,我们拥有了一个把制造, 应用,购买,销售等都列为非法活动的禁核条约。我们现在所面对的问题是:这一新的禁核条约出台之后,下一步该何去何从?
禁核条约本身或许就是第一个答案。今年9月20日,相关各成员国将在位于纽约的联合国总部进行签字仪式。各成员国应启动国家立法程序批准该协议。在这之后, 其余国家如有意愿也可以签署并加入该协议。该条约规定从第50个成员国批准此协议后的第三个月起,条约将会强制生效,并实现对各签署国的法律约束力。
原则上讲,即使在正式生效之前,该条约也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效应。比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该条约从开放签字之日起已长达20余年,时至今日此条约也并未产生相应的强制法律约束力。然而,即使缺乏强制性法律约束力,当一国试图计划或启动核试验(例如北朝鲜)之时,各国也能对其行为进行谴责并实施相关制裁。像这样构建与禁核条约相关的常识应是继出台新禁核条约后的下一个目标。
在过去数十载的时间里我们致力于把核武器标榜为“非法非道德”的事物。这一努力持续至今。现在,我们有了一个新的工具为我们助力。“联合国禁核条约”的签署成为我们证明核武器非法的另一利器。这意味着今后当我们谈论有关核武器的话题的时候,我们终于能够指出与之相关的活动是明确被国际条约及法律所禁止的。这项新的禁核条约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怎样才能利用这一条约促使核武器从地球上消失?
国家立法
相关各国应制定国家法规,在国家层面上真正批准改条约。“联合国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五项条款要求:阻止并抑止与核武器相关的活动应该以包括刑事制裁在内的各项合法的行政措施为依据。相关国家在执行国内立法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对条约的规定进行阐述以发展和反映本国对于该条约的理解,从而更好地使其服务于禁核目标。这其中就包括了禁止对核武制造商提供金融融资服务。
在制定包括禁止对核武器制造商的融资服务在内的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各国政府应明确指出其制定的法律在金融领域内是如何反映条约第一项有关禁止协助核武活动内容的。也就是说该条约的第一项条款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重要的导向信号。目前在金融领域,有人以“核不扩散条约”为依据向生产主要核原料的公司进行投资。他们的理由是在“核不扩散条约”下,一些特定国家拥有核武器是被允许的。然而,新禁核条约的出台使这样的念想化为泡影。
金融机构能向主要核武器原料的生产商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金融服务。在大多数的拥核国家,核武器的生产,维护和现代化升级主要是靠私营公司来完成。有公开资料表明,至少在法国,印度,以色列,英国,美国这五个国家,私人公司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了核武器的生产及运营活动中。
(相关阅读:PAX(2016) “我们共同的责任 – 与世界集束弹药相关的投资报告”, 链接:www.stopexplosiveinvestments.org/report, 更新阅读:2017年6月14日)
当金融机构向与核武相关的公司投资或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他们实际上给一些核武项目提供了必要的帮助,而这些核武项目很可能会因为这些资金援助而变得更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这种援助行为应该是不合法的。缔结这一新的禁核条约为我们认定这一行为的非法性提供了最佳契机。
之前的经验表明,各国政府能够很好地在国家层面上实施综合有效的金融禁令。例如,一项由PAX提交的研究报告表明已经有10个国家通过了国内立法禁止对集束弹药相关领域进行各种形式的援助。“集束弹药公约”中有关禁止为集束弹药相关的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这一条款成为各国国内立法的理论基础。
事实上,一些国家已经就有关核武器的投资与金融活动制定了相关禁令。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府规定无论核武器的生产地在何处,只要个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协助了核武器的生产,那么该法律实体就会被认定为有罪。这两个国家同时也规定任何公司不得向疑似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有关联的公司提供包括金融借贷在内的各项服务。在瑞士,其国内的“瑞士战争材料法”禁止个人或组织向核武器制造商进行直接投资。列支敦士敦也实施了同样的国内立法。
在国内立法过程中融入禁止核武相关金融服务的条款作为对禁核条约中第一条援助条款的补充解释,这样能强化在禁止或限制金融服务领域各国在其他协议框架(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和抑制恐怖主义融资国际公约)下已承诺的义务。相关各国可在成员国例会上分享最佳实践案例。各国若有需要也可在例会上提出要求,寻求合作。同时也应在其他成员国需要协助的时候提供必要的援助并主动配合。
断绝通过非法武器交易而获利的途径
值得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现存的各项金融禁令并没有限制人们购买疑似与核武交易相关公司所生产的其余产品。新的禁核条约中也有与之相同的规定。在实践过程中,金融禁令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投资以及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贷款,投资银行服务(例如承销债券或股票保险),以及包括持有股份在内的资产管理活动。
金融禁令并不意味着对核武器制造商进行贸易抵制,它只起到禁止外部对其进行投资的作用。外部组织或个人对核武器制造商进行融资和投资是因为有利可图。因此,对核武器制造商进行投资不仅仅是支援核武生产的一种形式,它还意味着从非法活动中获利。正因为这种不人道的非法活动可能会给人类带来难以估量的灾难,所以才会被法律明令禁止。
下一步,何去何从?
当考虑禁核条约签署过后该做什么这一问题的时候,答案显然是使其产生法律强制力并推动其国内立法程序。然而,在立法的过程中,清晰明确地划分,定义哪些是被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是十分必要的。此外,还应对援助条款进行详实地阐释说明以阻止金融机构从中获利。如今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政府都对“反对核武器”这一议题没有异议。现在,我们应该行动起来,以切实行动推动世界无核化进程。(7.17.2017) INPS Japan/ IDN-InDepth News